賣房不踩雷!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關鍵細節一次搞懂!
撰文:【住商美好家園雙月刊】住商不動產法務部 陳威宇 2025/03

出售不動產是一件複雜的事情,釐清產權、確認屋況、尋找買方、商議價格等等,都需要耗費心力處理。在工作繁忙的重壓下,還要分心去處理此類事務常常有心無力,兼之現代社會講究專業分工,將出售房屋這件事情,交由不動產經紀業去處理,已經是相當常見的做法。但坊間不動產經紀業上千間,其素質良莠不齊,該如何去選擇,避免花錢辦事卻沒有省心省力,是一個重要的課題。
一、 務必要找品牌知名度高,且較具規模的不動產經紀業
常說不要有品牌迷思,但在不動產經紀業完全不適用,在品牌及規模優勢下,其擁有較多待售物件,買方資源也較豐富,其廣告量更不是小品牌或自營品牌可以相提並論,各分店之間更可以互通有無,對於想要快速出售房屋的賣家而言,會比選擇一些小品牌或自營品牌更實際。
更別說此類不動產經紀業的人員素質通常較高,對於不動產的調查也更縝密,可以避免掉後續處理的紛擾。若是真的遇到素質不佳的人員,也可以向其總部客服單位反應,為了品牌商譽,都會積極去處理,更不會如小品牌或自營品牌常常找不到人,投訴無門的情形。
這套機制能有效防堵詐騙,確保:
二、 注意契約內容,千萬不要甚麼都不知道就簽名,簽名了就有責任!
因不動產經紀業在台灣已經是個相當成熟的行業,有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規範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,契約面上也有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去明確規範不動產經紀業與賣方簽訂之委託契約應該有那些條款,其中許多條款都是用於保護賣方。縱使業者提供的契約內未依法記載,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之規定「...應記載之事項,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,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」相關法令對於消費者保障其實已經頗為完備。
雖說如此,賣方在簽訂委託契約前,仍要將契約看完,契約內容雖多,但賣屋不是一件小事,仍是建議仔細研讀在簽約,且必須特別注意幾處:
1. 要注意簽訂的委託是專任委託或是一般委託。
一般而言,專任委託契約代表賣方只能給簽約的不動產經紀業銷售,賣方本人或委託其他同業銷售都是違約的行為,要負擔一定的違約責任。而一般委託就沒有此類限制,賣方可以自行出售,也可以委託同業處理。
要注意的是,不動產經紀業有解釋契約的義務,但對於專任或一般委託,常常一語帶過,部分小品牌或自營品牌還會將此類限制隱藏在契約條款中,賣方稍不注意就簽約。而大品牌業者在處理此內情形,都會將該委託契約是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明示於「契約標頭」,使賣方明確知悉自己簽的是哪一種委託契約,不至於有所混淆。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孰優孰劣並無定論,但賣方需要明確知道自己簽訂的是哪種契約!
2. 應該給予多長的委託銷售期間?
專任委託的銷售的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到六個月,一般委託則較長,簽約前務必確認,賣方雖說可隨時終止,但通常專任委託都會有提前終止的違約責任,部分品牌業者在一般約也同樣違約責任,屆時不想賣屋或不想委託給同一個業者處理時,都容易產生困擾。
3. 不是簽訂買賣契約書後,才算買賣契約成立!
常出現的爭議,業者認為賣方委託的案件已經成交,要賣方出面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且要收取服務費,但賣方卻認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都沒簽訂,買賣契約沒有成立,怎麼能收取服務費。
但是,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的要件,是標的物、價金互相同意即成立,簽訂書面契約並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。所以,通常情形下,當賣方同意了買方的出價時,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。而這個同意,可能是賣方收到出價後同意,也可能是事前即同意業者代為收受定金,由業者代為同意,不可不慎。
一個細節,不動產經紀業代為收受定金,是需要需賣方事前以書面同意的,若擔心業者未經同意代收定金,可在契約上明確勾選『不同意代收定金』。
4. 違約責任務必要仔細查看
違約責任通常不會占契約太多的篇幅,一般集中在一兩條。小提醒,如果看到的違約條款散佈在契約各處,而不是集中在一兩條的,建議就別簽約了,這一類業者可以說是從簽訂契約起,就開始算計消費者,很難說是一個優質的委託對象。
不動產委託的違約態樣不多,如提前終止委託契約、專任委託期間內自行成交或業者已經找到符合條件的買方,卻拒絕出售等,違約金多是以委託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六來計算,違約責任不可說不重,所以簽約時務必要了解違約態樣,避免違約。
委託不動產經紀業出售房屋已經相當普遍,在法令越來越完善,且各大品牌的努力提升品質下,不動產經紀業早已脫離早期只是商議價錢的運作方式,調查屋況、產權、售後服務等才是現在服務的重點,而大品牌的不動產經紀業,都有自己一套標準作業流程,品牌在不動產經紀業是相當重要的一環,只有委託優質品牌經紀業,才能保障你售屋的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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